香港法律界专家:香港国安法体现对“两制”的尊重
多位香港法律界专家5日在出席一场论坛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既坚守了“一国”,也体现出对“两制”的尊重。由于尊重“两制”,中央将大部分相关案件交由香港特区管辖和处理,香港的高度自治没有受到侵蚀。
当日,“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法律研讨会:如何睿智地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在香港举办,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梁美芬,及资深大律师冯华健、清洪等出席。
谭惠珠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因此,即使中央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没有任何一宗案件由香港特区处理,法理上亦说得通。
谭惠珠强调,国家安全事务属于中央事权,中央能够将大部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交由香港特区管辖和处理,已体现了对“两制”的尊重,香港的高度自治没有被侵蚀。
陈弘毅表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条文,“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提及“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说明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门槛”较高。
他还指出,法律条文中有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部分,则可针对有部分人要求外国制裁香港的行为。
冯华健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且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能了解到法官的表现及水平,有助于选出最合适的人选。
他还提到,香港回归23年以来,未能完成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本地立法工作,使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
梁美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内容充分体现“一国两制”。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充分考虑到香港的情况。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亦是“一国两制”的重要要素。
此次活动由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主办。(记者 张晓曦)
(编辑 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