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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实施办法印发

日期:2022-11-16 来源:南方日报 字体: [大] [中] [小]

  港澳居民个税税负超港澳部分免征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内地税制为遵循原则,以促进穗港澳三地的规则衔接为目标,对南沙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范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进行明确,有助于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明明白白享受优惠。

  《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减免税额的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该优惠政策在《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实施,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2026年度的个人所得,可在2027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申请退税。

  《办法》明确,港澳居民同时满足身份、工作、诚信三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即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按照《办法》,南沙区配套印发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纳税申报的具体办理方式。《办法》和《申报指南》的印发有利于营造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政策趋同香港、澳门的宜居宜业环境,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到南沙创业就业,助力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

(编辑 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