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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试点互认协助破产程序

日期:2021-05-17 来源: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主站) 字体: [大] [中] [小]

  南方网讯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其中,深圳市、上海市、厦门市三地法院成为试点。

  可依规认可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近年来,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中,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两地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两地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两地已据此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涵盖文书送达、证据提取等。

  面临跨境破产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4年充分论证和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将内地试点地区划定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规定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协助的范围,不限于上述试点地区人民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

  内地法院收到认可和协助申请之后、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据香港管理人的申请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内地法院认可香港破产程序后,即发生与内地启动破产程序类似的效力,包括不得个别清偿,中止有关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认可程序不产生溯及效力,债务人已进行的清偿,原则上不可撤销。

  创建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

  两份文件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香港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管辖应当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债务人的注册地推定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判定。

  根据规定,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履职范围限于两地法律规定的交集部分,即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不得超出其在香港破产程序中的职权范围,也不得获得超过内地管理人的更优待遇。二是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两地管理人进行最大限度的合作。具体采用何种协助方式,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事由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建立起了先签署安排,再分别由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但由于跨境破产协助利益关涉重大、法律问题复杂、实践经验不足,通过原有模式开展协助难度较大。

  此次两地签署《会谈纪要》,就相互协助达成原则共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分别发布配套指导意见和实务指南,细化具体规定。这创建了两地司法协助新模式,开内地跨境破产协助专门性文件之先河,也有利于推进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助力深化国际法治合作。

  建立两地破产协助机制,是对“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贯彻落实,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记者 尚黎阳)

(编辑 叶菲)